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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021年上半年填报过问

或干预、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的通报

时间:2021-08-05

来源:塔河县人民检察院

编辑:周洁

录入:周洁

审核:李兰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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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,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,现将塔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上半年执行“三个规定”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公布如下:

“三个规定”填报情况

2021年1至6月,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共填报“三个规定”等重大事项7件,其中,院领导填报3件,占比42.86%;部门负责人1件,占比14.28%;一般检察干警2件,占比28.57%。

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,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执行“三个规定”,坚持“逢问必录”,严格办案纪律、规范司法行为,切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线。

“三个规定”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》、中央政法委印发的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》,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、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、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,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,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。

2019年8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“三个规定”,制定《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、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》,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,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、项目安排、工程建设、监督执纪等5个方面,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,并实行月报告制度。

2020年4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,制定印发《关于执行“三个规定”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》,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,完善了填报信息保密制度,明确了成果运用、抽查、督察、通报制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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